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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沈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6-03-04 17:14:15 浏览:() 字号: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正式开幕。开幕前夕,《江苏教育报》特派记者在北京就今年“两会”将提交的议案和建议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沈健告诉记者,近年来,他根据目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有针对性地提出两项议案和两条建议,涵盖学前教育、终身学习、继续教育、学生体质素质等多个方面,希望根据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加快教育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加快教育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制定《学前教育法》 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和开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影响儿童一生。通过立法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是发达国家的共性经验。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规规章,对于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约束力有限,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学前教育仍是教育改革发展的薄弱环节,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和布局结构调整的矛盾将更加突显。”针对目前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沈健今年再次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江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率先出台了地方法规——《学前教育条例》,这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效的探索。”
  沈健建议首先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县级统筹、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其次要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明确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因素,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布局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沈健强调,重点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乡镇以下幼儿园(办园点)标准化建设,着力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沈健还建议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和保育员、保健员岗位任职资格标准,按标准配齐配足保教人员,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提高公办园在编教师比例;推进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开展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设,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推行标准班额办园,开展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构建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体系。同时,还要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指导与服务。
  依法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
  继续教育、终身学习,这一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理念,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基本国策和重要战略目标。我国福建、上海、江苏等地也率先制定了促进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相关条例,但曾纳入我国立法规划的《终身学习法》至今仍未出台。
  今年,沈健在拟递交的议案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出台《终身学习法》,界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概念,明确国民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的关系,规定政府、教育机构、学习者等各方权利和义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
  对于《终身学习法》的具体制定,沈健建议各级政府成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把终身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加大终身教育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终身教育事业。在终身学习服务体系的构建方面,可引导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实施职工继续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企业大学,还可构建以开放大学为龙头,以社区大学、社区学院为骨干,以社区教育中心和居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发展数字化远程教育,同时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
  而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今年受到了沈健的特别关注。“我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继续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切实解决成人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费投入保障、费用分担机制以及在职学习者时间保障、学习成果认证与职业发展促进等问题。”沈健建议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继续教育资源供给,并改革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办法,引导高校加大内涵建设投入力度。
  具体针对不同类型继续教育的发展,沈健提出建立“宽进严出”机制,逐步整合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自考等继续教育类型,取消全国统一的成人高考,各省不再组织省级考试,改由各校自主测试录取,教育部制定统一的“严出”标准和政策措施,统一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
  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为学生体质健康保驾护航
  近年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自1990年我国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来,各地积极落实,取得显著成绩。但在沈健看来,学校卫生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仍是目前教育和卫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紧紧围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这条主线,针对学生体质健康现状,修订完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为此,沈健建议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修改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日常在校生规模在600人以上的其他教育机构”;将监管职责从原来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沈健还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准入机制,明确规定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精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科高校、专科学校和中等以下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新设立的学校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学校卫生评价申请书”。与此同时,沈健认为建立多元化学校卫生机构建设机制也必不可少,“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学校卫生机构的设置依据标准,严格场地设施设备要求,严格从业人员资质,采取学校自办为主,教育和卫生部门联合举办、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