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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09-06 16:40:05 浏览:() 字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苏教办备[2013]7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随着我省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教育装备投入持续加大,教育装备现代化已成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教育装备质量也成为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关注重点。为提高教育装备质量,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服务教育现代化,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教学仪器设备是教育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器具,包括学校除校舍以外的所有设施设备,是实施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与教育质量、学校师生健康与安全、教育装备使用周期与政府投资效益。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种类多、教育性能要求高,现行的打包及最低价中标的招标采购机制难以控制产品质量,致使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良莠不齐。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提高教育装备使用效益,成为教育装备现代化建设中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从对教育事业负责、对学校师生负责、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出发,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依规,切实保障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具有良好质量水平,以优良的教育装备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提高教育质量。

二、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管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教育局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教育装备管理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要将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采购、建设、配备和使用的全过程,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有效阻止学校使用不合格产品,防止因产品质量引发学校安全事故。各地要畅通教学仪器设备质量反馈渠道,保持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有效,督促生产企业履行质量保证约定。各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熟悉产品标准,明确质检验收要求,掌握质检验收方法,规范质检验收程序,着力提高“装备人”的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三、规范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要求,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各项工作。针对目前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品种多、门槛低、价格不一等特点,科学合理地选用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阳光采购”,防止价低质劣的不合格产品中标并进入中小学校,充分发挥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保障教学仪器的产品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对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

各地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证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延长使用周期,实现服务教学、保障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制度,配备到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做好登记入账、张贴标签、拆封上架等工作;要督促学校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常用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机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现象的发生;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定期填写使用情况,进行故障登记和维修记录,使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受到有效监控,保证产品的安全使用性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五、做好教学仪器设备质量检查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我省将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监测检查工作。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将依托江苏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专业技术优势,在该院设立教学仪器设备质量检测点,面向全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为我省大型教育装备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状况的摸底调查,重点检查中小学用量大、价值高、涉及安全环保,且质量问题突出的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室外体育运动器材(包括幼儿园大型玩具)。对于有质量问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者采取更换等措施。室外使用的产品至少半年保养一次,已过保养周期而未及时保养的应暂停使用。对于超期使用会引起难以预料伤害的,根据器材使用寿命、质保期等确认器材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立即拆除。检查整改情况由各市汇总,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