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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2010-12-15 15:17:37 浏览:() 字号:

江苏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Jiangsu Educational Instrument &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EIEA。

第二条  江苏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简称“苏教仪行协”)是由江苏省境内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全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会员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本协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1807室,邮政编码: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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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三) 参与制、修订本行业产品的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全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资质审查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委托开展行检行评。

(五) 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成果的评选、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六)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 开展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八)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

(九) 创办或联办会刊,编辑行业出版物和资料,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十) 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性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监督检查。

(十一)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 开展省际和国际间的技术协作与技术交流,开拓教仪产品的出口渠道。

(十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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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江苏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管理、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

(五) 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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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的工作,熟悉本协会的状况;

(八)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 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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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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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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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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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