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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制订出台淮安市合格幼儿园房屋改造注意事项

2010-08-09 14:27:47 浏览:() 字号:

淮安市合格幼儿园房屋改造注意事项

 

园舍的建筑,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城乡建设规划和实际使用功能的要求确定。

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1.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2.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3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4.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7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8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纱窗。

8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9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设施供热。

10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中班和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每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置幼儿扶手。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每班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洗手龙头:6~8个,淋浴龙头:2个,污水池:1个。

11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2)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4)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5)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 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 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